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577号 原告:北京奕天世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4号70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娄楠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春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思明区雅佳苑工艺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晃岩路28号。
经营者:陈丽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仁高娃,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龙闻欢心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泉州路分公司,营业场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泉州路81号。
负责人:洪佳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仁高娃,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思明区龙闻趣味工艺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中山路194号一楼。
经营者:洪佳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仁高娃,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捷智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1号厂房C304房。
法定代表人:朱运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仁高娃,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产业园振华路519号聚合工业园第4幢101房。
法定代表人:袁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仁高娃,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奕天世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思明区雅佳苑工艺品店、厦门龙闻欢心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泉州路分公司、厦门市思明区龙闻趣味工艺品店、湖南金捷智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金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北京奕天世代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奕天世代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奕天世代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奕天世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朱梅君) 书记员( 陈 鹏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