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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毛华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5民初6249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毛华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毛华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624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华珍,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大山村大涌路139号一楼。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毛华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告毛华珍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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