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624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华珍,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大山村大涌路139号一楼。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毛华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告毛华珍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