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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米劳便利店、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桂0103民初12132号
案件名称南宁市米劳便利店、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宁市米劳便利店;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民初12132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滨镇文兵路120号A1-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M。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米劳便利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枫林路8号金龙理想1号小区1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4。

经营者:吕德成,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米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2019年10月23日,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南宁市米劳便利店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依法退回给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刘明明 人民陪审员  陈 彤 人民陪审员  吴露雲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思渝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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