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504号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茸江路7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8762442G。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傅伟鑫,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竹林早餐店,经营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万好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4MA325BM1XM。
经营者:程似虎。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竹林早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玉坤 审判员 易胜晖 审判员 邱园园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正沁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