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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昌县莲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抚州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一审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1知行初1号
案件名称广昌县莲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抚州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昌县莲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抚州市知识产权局;曹志强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赣01知行初1号 原告:广昌县莲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

法定代表人:杨炳胜,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标,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州市知识产权局,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爱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春红,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吟,单位职工。

第三人:曹志强,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原告广昌县莲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抚州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曹志强其他(作为类专利行政管理(专利)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广昌县莲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昌县莲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昌县莲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昌县莲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广昌县莲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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