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赣01知行初1号 原告:广昌县莲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
法定代表人:杨炳胜,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标,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州市知识产权局,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爱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春红,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吟,单位职工。
第三人:曹志强,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原告广昌县莲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抚州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曹志强其他(作为类专利行政管理(专利)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广昌县莲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昌县莲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昌县莲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昌县莲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广昌县莲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