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初528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俊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崇川区宝中宝化妆品批发部,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
经营者:尤金贵。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崇川区宝中宝化妆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