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1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安定街16号。
法定代表人:陈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贲浩,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牙博士医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西园路609室12层。
法定代表人:陈国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高新区牙博士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狮山路35号1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军、陈依漫,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如皋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牙博士医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牙博士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民初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如皋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如皋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如皋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95元,减半收取7147.5元,由如皋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