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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厦门天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369号
案件名称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厦门天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厦门天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369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

法定代表人:路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梦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天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370号1202单元之二。

法定代表人:李瑞琛。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天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天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商梦莹) 书记员(朱梅君)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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