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869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坪坝区申易五交化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69号2幢1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LEK543。
经营者:李升福,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印,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娜,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坪坝区申易五交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