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1058号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任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林,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泗泾五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裴显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娇娇,女。
被告:上海圣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官敏剑。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泗泾五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圣旋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近期,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75元,由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璐旸审 判 员 俞海苓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兆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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