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民初315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2。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颍泉区雯杰日用百货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青年路A6楼372号,注册号341291600001311。
经营者:宋银萍。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颍泉区雯杰日用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阜阳市颍泉区雯杰日用百货经营部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 浩人民陪审员 兰 艳人民陪审员 马双梅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王震书记员李光磊附本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