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123号 原告:金民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盛誉建筑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乡金府路218号金府五金机电交易市场D区25号。
法定代表人:黄峰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哲,四川安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成都盛誉建筑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金民海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民海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盛誉建筑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