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4053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557187554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书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幸福贡享西饼饮品店,经营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宝利豪庭50-1,统一信用代码92440300L85613967R。
经营者张锋。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幸福贡享西饼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幸福贡享西饼饮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为337.5元,由原告深圳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