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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南通韩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临沂铭宇针织机械有限公司、南通东显针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524号
案件名称524南通韩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临沂铭宇针织机械有限公司、南通东显针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通韩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临沂铭宇针织机械有限公司;南通东显针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524号原告:南通韩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东环路60号。

法定代表人:王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铭宇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仲村镇驻地南环公路南。

法定代表人:付其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兰兰,绍兴市越兴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南通东显针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余荡村48组。

法定代表人:孔庆伟。

原告南通韩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韩顺公司)与被告临沂铭宇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铭宇公司)、南通东显针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东显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南通韩顺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南通韩顺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韩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南通韩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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