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辖终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瑰妆美容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西线路甘蕉工业区******之一。
法定代表人:朱雪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653,**法定代表人:徐汶成,代表理事。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法定代表人:蒋凡。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瑰妆美容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瑰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丝可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22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瑰妆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淘宝公司与瑰妆公司沟通后,瑰妆公司就将涉案产品下架,涉案产品尚未实际售出,且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整体不相同,瑰妆公司不存在侵权,本案不存在侵权行为地,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且由瑰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和体现法律公正。
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瑰妆公司住所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美丝可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初步证明,瑰妆公司在淘宝公司经营的销售平台上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美丝可公司据此将瑰妆公司、淘宝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分别对该两家公司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
瑰妆公司、淘宝公司均为本案适格被告。
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的淘宝公司住所地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至于瑰妆公司、淘宝公司的被诉行为实际是否侵害涉案专利权,有待实体审理后明确,不影响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
瑰妆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