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23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瑞敏,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高新区隆鑫百货商行。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振中路今日花园门面房。
经营者:王鹏飞。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高新区隆鑫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由赔偿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变更为赔偿损失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该请求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准许将该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损失10000元。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高新区隆鑫百货商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