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辖终28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乾晨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曾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董事长。
原审被告:贵州盛世甲秀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289号中天花园中天花园运动场架空停1层14号。
法定代表人:曾辉。
原审被告:深圳市国兴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纺织服装原辅料物流区二期B1A-458。
法定代表人:何汝建。
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乾晨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贵州盛世甲秀酒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兴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70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侵权纠纷。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原审被告深圳市国兴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