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9民初109号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玲,北京天驰君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兴县祥云家俱城。
经营场所:河北省海兴县海政路北兴盛街西。
经营者:赵俊霞,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家俱公司)与被告海兴县祥云家俱城(以下简称祥云家俱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方家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祥云家俱城经营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方家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811497号“”、第14816409号“”、第28297160号“”、第210078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拆除店铺招牌及店内装潢、广告宣传中带有的上述图文标识;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万元(包括原告因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支付的合理开支);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南方家俱公司系第811497号“”、第14816409号“”、第28297160号“”、第21007804号“”系列图文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
原告南方家俱公司创建于1991年,总部位于成都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是一家涉及家具制造、房地产开发、矿业投资和商业零售等行业的多元化企业。
家具制造是原告的主营业务,在中国三大家具产业集群—四川家具行业名列前茅,是中国木家具国家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之一。
原告曾先后荣获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家具生产质量保证条件特级企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四川省著名商标”、中国家具协会授予为“中国家具产业集群优秀企业”、中国市场研究中心颁发的“中国质量、服务、信誉AAA级企业”、中国家具协会颁发的“中国家具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单位”、四川省家具行业商会授予的“商会副会长单位”、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授予的“中国名优品牌”以及中国十大家具品牌评选委员会评选的中国品牌家具。
自1995年开始,原告先后申请注册并获得“南方.NANFANG”、“南方家居”等系列图文注册商标专用权一百多个。
第811497号图文商标“”于1996年1月28日获得,核定使用在第20类:沙发、家具(截止)。
到期后申请续展注册,现专用权有效期限为2016年1月28日至2026年1月27日。
第14816409号图文商标“”于2016年5月28日获得,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
有效期为2016年5月28日至2026年5月27日。
第28297160号文字商标“”于2018年11月21日获得,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垫、桌子、梳妆台、茶几、办公家具、陈列架、金属家具、沙发、床。
有效期为2018年11月21日至2028年11月20日。
第21007804号图文商标“”于2017年10月14日获得,核定使用在第20类:办公家具、茶几、长沙发、长凳(家具)、家具、凳子、金属家具、屏风(家具)、细木工家具、床垫。
有效期为2017年10月14日至2027年10月13日。
故原告系“南方.NANFANG”、“南方家居”、“南方家私”系列图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二、原告投入大量资源致力于品牌建设,使“南方.NANFANG”、“南方家居”等系列相关图文标志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原告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走国外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相结合的道路。
早于2006年就与意大利欧罗阿迪家具设计公司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聘请奥古斯多先生为公司“首席设计师”。
2012年更是斥5000多万元巨资引进德国自动化流水生产线。
2014年原告聘请著名影视演员佟大为、关悦夫妇作为公司形象代言人,助推公司品牌战略的全面实施。
加上原告严格做到材质选料讲究、做工精细,造就出商品过硬的品质。
原告产品更是畅销日本、北美、中东及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
原告先后获得:中国质量AAA级企业、CQC中国质量环保产品认证、质量跟踪重点保护品牌、中国家具十大创新品牌、中国十大板式家具品牌、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四川省名牌等殊荣。
原告本着“产品研发为先导、品质管理为生命、品牌经营为战略、成本领先为关键、市场营销为龙头、顾客满意为目的、全员绩效考核为保证、全面预算管理为始终”的经营理念,从自主经营模式逐渐发展成多战略合作模式。
2014年南方家居电子商务部成立,随后在天猫、京东等商城建立专卖旗舰店,全面实现了线上线下一体开放。
2014年到2016年连续三年全省销量排名前三。
从2014年开始至2019年原告持续不断地通过央视、网络、报刊、户外广告等各种传媒方式,不遗余力的在高铁、机场、新浪网、网易新闻网、微信朋友圈等大型社交场所,斥资两千多万元作为品牌推广。
因此,“南方.NANFANG”、“南方家居”、“南方家私”等相关图文标志,经过原告多年的投入与经营,已经成为原告最主要的品牌标识和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美誉度,与原告建立了紧密的联系。
三、被告在与原告签订的加盟合同终止后,依然持续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原系原告旗下正规加盟的专营店,与原告签订有加盟合同,该合同授权被告在约定期间使用原告“南方”相关商标、商号,但该合同已于2013年12月25日终止。
合同终止后,被告即无权继续使用原告“南方家居”、“南方.NANFANG”的图文商标标识与“南方”商号。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继续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店内装潢中显著突出使用“南方家居”、“南方.NANFANG”、“南方家私”等图文注册标识,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严重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是原告的正规专卖店,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及公证人员随即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收集。
四、被告的恶意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鉴于原告商标和企业的知名度,又鉴于被告之前曾加盟过原告的商标品牌,故被告对原告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应当明知,被告在未与原告续签加盟经销许可合同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原告“南方家居”、“南方.NANFANG”、“南方家私”商标标识,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标、混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主观恶意和不正当性。
被告经营的店铺面积有1050㎡,侵权时长已长达5年零6个月,所售商品价值较高,获利较高。
同时,被告不仅占据了原告的经营资源,还直接影响了原告的市场利益,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另外,原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应当由被告一并承担。
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祥云家俱城辩称,一、加盟经营情况。
答辩人自2009年起加盟经销南方家俱公司的家俱产品,刚开始是公司的业务经理(张星林)与我们联系,邀请加盟南方家俱。
我们成都去开展会时,公司与我们签了合同(是公司提供的合同样本,我们签字),交纳了1万元品牌保证金。
之后大约每年都去开展会,顺便签合同。
期间负责我们区域的经理是张永全,之后是杜勇,区域业务经理一开始是周正,后来是张明中。
2014年—2015年,答辩人都去公司开过展会并订货,每年约20万元,但南方家俱公司并未与我们签订合同。
至2016年,公司经营出现混乱和经营不善,香河办事处撤销,双方就失去了联系。
至2017年,我再次订货5000多元,公司正常供货。
之后再次失去联系,2016年—2019年初,一直没有区域经理负责片区。
直至2019年2月份,现任区域业务经理孙二勇给我打电话,称公司恢复经营了,由他负责我们这个区域,发邀请函去成都开了展会,订货40000多元。
公司始终未提出与我们再次签订书面合同,也始终未予退还我们交纳的品牌保证金。
另,2013年交的1万元整改费,2019年2月份我去公司开展会时,公司说其中的2000元作为图纸费,其余8000元作为货款可以在下次订货时冲抵。
二、2014年至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应视为双方己订立口头合同或以实际行动继续履行原合同。
虽然南方家俱公司自2014年起至今未与我们签订书面合同,但公司始终以加盟方式与我们联系并进行商业来往。
不仅邀请我们开展会,而且通知我们订货发货,应视为南方家俱公司以实际行动默认原加盟协议继续履行。
故答辩人并非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按照民法总则及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
故本案应视为原被告双方订立口头合同或以实际行动默认原合同继续有效并持续履行。
三、未签订书面合同并非答辩人的过错。
按照之前签订协议的方式及行业惯例,都是由公司提供合同样本,经销商签字。
在2014年之后,在公司并未提供合同样本主动与我们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作为经销商无力主动与公司签订合同,故未签订书面合同并非答辩人一方的过错。
综上,答辩人自2009年至今,一直在原告南方家俱公司处订货,并受邀参加公司展会和订货会,原告始终未提出异议,不但主动邀请答辩人参加展会,还正常向答辩人供货。
在本案起诉后,原告又威胁答辩人,称如交上两万元就撤诉,双方还继续合作。
说明原告认可继续与答辩人存在正常加盟关系,并许可答辩人使用“南方家私”的标识及经营“南方家私”的产品。
故答辩人并不存在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南方家俱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一、1、南方家俱公司营业执照;
2、南方家俱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3、祥云家俱城工商信息。
以上证据拟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身份适格。
二、1、(2019)川国公证字第38354号公证书;
2、(2019)川国公证字第38345号公证书;
3、(2019)川国公证字第38347号公证书;
4、(2019)川国公证字第38346号公证书;
5、(2019)川国公证字第38355号公证书;
6、《证书》-2014年、2015年、2016年;
7、《企业信用等级证书》-2014年6月、2015年8月、2016年8月;
8、《荣誉称号证书》-2014年、2015年;
9、《荣誉证书》-2014年、2015年、2016年;
10、《证书》-2014年;
11、《证书》-2014年、2015年、2016年;
12、《成都市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
13、《四川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合格证书》-2016年;
14、《四川省家具进出口商会文件-证明》、南方家俱各区域经销商数量和销售比例、经销商分类表、三年经营绩效一览表;
15、原告在天猫、京东网上商城的旗舰店铺概览截图;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17、原告2018年度专卖店加盟合同签订记录表。
以上证据拟证明:1、原告系涉案的四个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且涉案商标仍在保护期限内;
2、涉案的第811497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自1996年1月注册以来使用至今,持续时间超过23年;
3、原告所有的上述商标及其商品在市场和政府机构、各事业单位都取得了较高的声誉,“南方”牌家具有较强的市场知名度。
原告是AAA级诚信示范企业,是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4、原告的“南方牌木家具”采用国际产品标准;
5、原告“南方”牌系列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原告“南方牌”系列家居旗下加盟商遍布全国,产品远销海外,每年销售额几个亿;
6、“南方”牌系列商标与原告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是原告最主要的品牌标识和重要的无形资产,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能够持续不断地为原告创造收益。
三、1、南方家俱公司加盟合同书;
2、(2019)冀石平证经字第02259号公证书;
3、百度地图、美团等社交网站上,被告仍标注自己为“南方家私”;
4、原告的原经销加盟商的门头装潢;
5、原告“南方家居”天猫旗舰店截图。
以上证据拟证明:1、被告在加盟合同到期后,便失去“南方”牌家具的经销商资格,其无权继续在店招、室内装潢、店内广告宣传中使用原告“南方”系列商标、商号。
被告在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显著使用“南方家居”系列注册图文商标的行为,在其明知原告商标、产品的知名度的情况下,恶意明显,是借用原告注册商标的信誉和影响力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侵权行为,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标、商誉,混淆商品服务来源的主观恶意和不正当性;
2、被告在各大社交平台上,都宣称自己为“南方家居”专卖店;
3、被告经营的店铺面积大(1050㎡),所售家居商品价值较高,获利较高(产品的利润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一件不等),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害。
四、1、原告方聘请佟大为、关悦夫妇为形象代言人拍摄的视频广告视听资料截图;
2、(2019)川国公证字第66801-66815号公证书。
以上证据拟证明:原告非常注重品牌维护,为保持品牌知名度,从2014年开始至2019年,原告持续不断地通过央视、网络、报刊、户外广告等各种传媒方式,不遗余力的在高铁、机场、新浪网、网易新闻网、微信朋友圈等大型社交场所,斥资两千多万元作为品牌推广,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和广告投入。
因此,原告的“南方牌”系列商标在中国家具行业成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驰名商标,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当充分从驰名商标的价值给被告(侵权行为)带来的经济利益方面等因素综合考量。
五、1、电子登机凭证(成都-天津)、高铁票(天津-石家庄)、神州租车发票:福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44918062号)、河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51369109号)、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第45453786号)、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32465486号)、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09028836号)、河北高速公路收费专用收据(3张)、电子登机凭证(石家庄-成都)、微信账单详情;
2、《2018中国家具年鉴》;
3、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06476379);
4、总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尚欣律师事务所发票。
以上证据拟证明:1、成都律正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接受原告委托,为制止本案被告的侵权,带领公证人员就被告做出的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事实做公证证据保全所花费的729.98元,是原告为了制止被告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
2、家具行业13到18的利润比,计算得出至被告侵权以来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
3、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公证费1600元,应该由被告承担;
4、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应该由被告承担。
被告祥云家俱城对于原告南方家俱公司提交的以上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于证据一没有异议。
对于证据二的证明目的没有异议。
对于证据三中的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三中的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三中的证据3的真实性不认可,对于证据三中的证据4不知情,证据三中的证据5不知道。
对于证据四没有异议。
对于证据五的真实性有异议。
被告祥云家俱城围绕其答辩意见提交以下证据:一、邀请函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拟证明被告于2019年去原告方参加展销会。
二、从2014年至2019年被告给原告的打款凭证。
拟证明原、被告一直存在业务关系。
三、被告方的库存和店内摆放的货物照片。
拟证明被告与原告一直存在经营关系。
四、2013年9月22日被告向原告公司打款1万元整改保证金。
拟证明这笔整改保证金直到2019年2月才解决此问题。
五、原告的区域经理与被告经营者的通话录音及书面整理材料。
拟证明原告方要求被告方再重新拿2万元并进60万元的货物,原告就撤诉。
六、2013年原告给东光县经销商的停货通知。
拟证明停货通知中称如摘牌会提前通知,但是被告方至今没有收到过原告的停货通知。
原告南方家俱公司对被告祥云家俱城提交的以上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于证据一邀请函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因为全部是复印件,且达不到证明目的。
对于证据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全部是复印件且与本案无关,达不到证明目的。
对于证据三真实性有异议,从照片看只能看到有南方家俱的价签,但是看不到其余的南方家俱的标志,对于部分含有南方家俱图标的图片予以认可。
对于证据四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整改保证金的说明是被告自己单方面陈述,对其内容不予认可。
对于证据五的通话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均有异议,达不到证明目的,对于通话录音的合法性有异议,不需要当庭播放。
对于证据六停货通知的真实性有异议,停货通知上除了有“南方家俱”的字样外没有任何痕迹表明这是出自于南方家俱公司的东西。
原告南方家俱公司与被告祥云家俱城提交的以上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被告没有异议,本院对于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二,被告对证明目的没有异议,本院对其证明目的及效力予以认定。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三,被告对该组证据中的证据3、4不知情、不知道,原告的证据形式、来源、内容均合法有效,本院对证据三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四,被告没有异议,本院对改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五,被告提出异议。
本院对该组证据中的1、2、3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对证据4即律师费1万元与本案的关联性部分认定。
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中,除能够证实原告与被告的加盟合同关系终止后至今,一直存在涉案家俱买卖经营关系的事实外,对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或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南方家俱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28日,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沙发、家具制造、批发零售等。
被告祥云家俱城系2011年2月21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范围为家俱批发零售。
原告南方家俱公司于1996年1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第811497号图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沙发、家具(截止),有效期至2016年1月27日,后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月27日。
2016年5月28日核准注册第14816409号图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市场营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有效期至2026年5月27日。
2018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第28297160号文字商标“南方家私”,核定使用商品:家具、床垫、桌子、梳妆台、茶几、办公家具、陈列架、金属家具、沙发、床(截止),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
2017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第21007804号图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办公家具、茶几、长沙发、长凳(家具)、家具、凳子、金属家具、屏风(家具)、细木工家具、床垫(截止),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3日。
原告南方家俱公司的第811497号图文商标“”于2010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8年4月原告荣获成都市双流区首届区政府质量奖称号。
2017年3月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南方”牌家具、沙发四川名牌产品称号。
2016年12月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发第811497号图文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证书。
2014年、2015年、2016年被成都市扶持名优产品领导小组列入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
2014年6月、2015年8月、2016年8月原告获得成都企业信用评估与诚信评价协会颁发的企业信用等级AAA级(诚信示范企业)证书。
2014年、2015年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原告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称号。
2014年、2015年、2016年四川省质量协会授予原告“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称号。
2015年11月成都市商务委员会授予原告“成都市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
原告南方家俱公司、被告祥云家俱城于2013年3月24日签订南方家俱公司加盟合同书,就祥云家俱城经营“南方”商标、商号所涵盖的商品授权专卖各项事宜达成共识。
该合同主要约定:合同期限自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12月25日。
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内,需另行签订加盟合同,逾期本合同自动失效(同等条件下祥云家俱城享有优先续签权利)。
祥云家俱城在本合同期内有在本经营区域范围内使用“南方”商标、商号的权利,同时有推广和维护“南方”商标、商号的责任和义务。
祥云家俱城需向南方家俱公司缴纳品牌保证金1万元。
祥云家俱城在专卖店内不得陈列、销售非南方家具公司“商标、商号”产品或仿冒南方家具公司“商标、商号”产品。
2019年3月1日,河北厚达律师事务所根据成都律正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授权,代为调查取证南方家俱公司商标权遭受侵害的行为。
该所委托代理人向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前往沧州市海兴县购买家俱调查取证的行为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在公证人员见证下,河北厚达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来到沧州市海××县兴盛街与××路交叉口南方家私居家新概念场馆。
在该场馆购得“皮墩”一个,该场馆出具销货单一张,销货单由公证员保管。
公证人员使用本人手机对场馆门头和场馆内情况进行了拍照。
当日,公证人员将购买的“皮墩”进行封存、拍照。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9)冀石平证经字第02259号公证书,证明该公证书所附照片为公证人员现场拍摄所得,所附照片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销货单》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被告祥云家俱城现在经营的店铺对外招牌中,在“祥云家俱城”招牌下,使用“南方.NANFANG”、“南方家私”等图文,在店铺内也存在“南方.NANFANG”、“南方家私”等图文字样,以上与原告经销加盟商的门头装潢基本一致。
被告在百度地图、美团社交网站上,对其经营的商品范围、经营地点以“南方家私(海政路)”进行宣传。
从2014年至2019年,原告南方家俱公司通过央视、网络、报刊、户外广告等多种传媒形式,在高铁、机场、新浪网、网易新闻网、微信朋友圈等大型社交场所,斥资对其品牌进行推广宣传。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南方家俱公司的起诉和被告祥云家俱城的答辩,本案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一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
二是如侵权行为成立,被告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被告祥云家俱城是否构成对于原告南方家俱公司的商标侵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中,原告南方家俱公司依法取得第811497号“”等系列商标的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其他同业经营者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使用有关图文标识、商号,均属于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根据原告与被告2012年签订的加盟合同,被告自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12月25日,依约作为原告商品的经销专卖店,享有以原告专卖店的名义使用“南方”系列商标标识和商号的权利。
但双方约定,上述合同在到期前三十日,如未另行签订加盟合同,则该合同自动失效,即原告与被告的加盟合同关系亦应当然终止。
也就是说,在合同关系终止后,被告不能基于加盟合同的约定,继续以原告专卖店的身份使用原告的“南方”系列商标标识和商号对外经营销售。
现被告对于其在销售经营中,使用原告的“南方”系列商标标识和商号的事实并无争议,更无证据证实上述行为已经原告同意许可,只是辩称加盟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其仍继续购买原告的商品进行销售。
该事实虽然由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能够认定被告在加盟合同到期后,仍在原告处进货销售,存在商品买卖关系。
但其已丧失了以原告专卖店(加盟商)的名义使用原告“南方”系列商标标识和商号的权利。
同时被告在经销原告商品的同时,还经销其他商家的商品。
被告在加盟合同到期后,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仍使用原告专卖店的统一装潢,即原告的第811497号注册商标“”、第28297160号注册商标“南方家私”等系列图文标识、商号,且其店招装潢风格、颜色与排列方式与原告的正规加盟店基本一样,明显存在以搭便车、傍名牌的形式以获得有利市场竞争地位的主观故意,意图表明自己为原告的专卖店,客观上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商品和服务来源,达到扩大市场份额营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可能对原告的商品及注册商标、商业信誉造成负面影响。
符合商标法关于侵害商标专用权的情形。
关于被告祥云家俱城侵害原告南方家俱公司商标专用权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综合确定。
原告自成立以来,诚信和合法经营,屡获殊荣,多次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奖励、荣誉证书以及先进企业称号,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告自涉案合同失效后至今,持续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相关图文标识、商号进行经营、宣传。
同时合议庭注意到,被告在加盟合同到期后,非法使用涉案商标图文标识、商号,在双方继续存在买卖关系的情况下,原告未经合理的通知和注意义务。
同时被告对原告注册商标的图文标识、商号使用过程中,也在其销售区域区域对原告的商品起到一定的宣传推广作用,实质上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不当使用,与假冒、伪造注册商标进行销售经营存在一定区别。
本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开支2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海兴县祥云家俱城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811497号“”、第14816409号“”、第28297160号“”、第210078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立即拆除店铺招牌及店内装潢、广告宣传中带有的上述图文标识;
二、被告海兴县祥云家俱城赔偿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包括原告因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4875元;
由被告海兴县祥云家俱城负担4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