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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兔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聚领威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3执71号之一
案件名称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兔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聚领威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兔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聚领威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3执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一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志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兔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小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聚领威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彭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兔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聚领威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兔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聚领威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沪73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民终6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

但上述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在你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兔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聚领威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1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 平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江米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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