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终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万源电线电缆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
经营者:徐永凯,男,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万源电线电缆商行(经营者徐永凯)因侵害被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2知民初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万源电线电缆商行(经营者徐永凯)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0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万源电线电缆商行(经营者徐永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万源电线电缆商行(经营者徐永凯)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万源电线电缆商行(经营者徐永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