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豫01执恢48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明正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道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康县九九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敬涛,该公司经理。
关于河南明正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与太康县九九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事项:太康县九九食品有限公司向河南明正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额2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100,执行费275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太康县九九食品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案款31109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9)豫01执恢482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