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民辖终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莉,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波,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帮棱,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滩溪街生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友冬,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萍,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智能家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帮棱、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83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赵帮棱在一审诉称:赵帮棱系专利号为ZL201530077102.9号、名称为“车载空气净化器”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15年8月26日获得授权,至今有效。
赵帮棱发现,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海尔智能家电公司未经其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海尔Q4车载空气净化器、海尔Q4S车载空气净化器(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赵帮棱的专利权,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海尔智能家电公司经营规模大,侵害了赵帮棱的合法权益。
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的被诉侵权产品和用于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及宣传材料等;
2、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断开被诉侵权产品链接并提供该产品的销售数据;
3、二被告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开向赵帮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将法院的判决书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开刊登;
4、二被告赔偿赵帮棱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1000万元。
海尔智能家电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海尔智能家电公司住所地和产品制造、销售地均为山东省青岛市,因此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市辖区的专利民事一审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赵帮棱指控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海尔智能家电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并就其主张提交了相应证据。
鉴于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属于一审法院辖区;
此外,赵帮棱指控的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海尔智能家电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发生在北京市,亦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因此,海尔智能家电公司提出的相关主张,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海尔智能家电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海尔智能家电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海尔智能家电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理由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海尔智能家电公司住所地、产品制造地均在山东省青岛市,北京市既不属于侵权行为地,也不属于被告住所地,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赵帮棱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公证书等证据,初步证明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实施被控侵权行为,故赵帮棱有权向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北京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因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辖区内,故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海尔智能家电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