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510号原告:深圳市小凡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田东街82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良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道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绿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药厂街与腊梅路向西路北盛世新天地46号楼1单元12楼1203室。
法定代表人:薛涛。
被告:薛涛,男。
原告深圳市小凡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绿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薛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小凡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小凡人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小凡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深圳市小凡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