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2民初547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02351805。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芦台经济开发区如洁旅馆,住所地: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海北镇慧海佳苑底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96MA094X541E。
经营者:韩俊军,男,1969年10月27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南区芦台海北镇大韩庄1区3排1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方,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竞,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芦台经济开发区如洁旅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2019年10月31日,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芦台经济开发区如洁旅馆于2019年10月31日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将和解协议中的款项给付原告,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