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550号 申请执行人: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平度惠鑫源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
经营者:高浙闽。
被执行人:高浙闽,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住青岛市平度市。
上列当事人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630元,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房产等信息。
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680元至法院指定账户。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