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198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晨曦茶叶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凤凰茶城西区一楼B18号。
经营者:曹彧。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晨曦茶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景德镇陶瓷协会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德镇陶瓷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