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355号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十九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翔安区欣欣惠康日用品店,经营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同美社区下方39号。
经营者:杨锐。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翔安区欣欣惠康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铁玲) 人民陪审员 (蔡 苗) 人民陪审员 (张晨昀)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薛潇) 书记员(陈婕)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