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422号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新和社区×××××××××××××××。
法定代表人:杜鹏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海雁,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强,男,汉族,1987年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
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