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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邓福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2281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邓福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邓福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2281号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福永,男,汉族,1985年1月1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福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胡 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成玮 书记员陈秋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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