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1执1848号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西安市双生魏军文具店、李勇军:申请执行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双生魏军文具店、李勇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省高院作出的(2019)陕民终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西安市双生魏军文具店、李勇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向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支付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000元;
2、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
本院依法受理。
案号为(2019)陕01执1848号。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西安市双生魏军文具店、李勇军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
现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1执184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