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633号原告:东莞市德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24843418J)。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渔樑围村埔星东路7号大鸿科技园A栋3楼302。
法定代表人:黄德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志兴塑料工艺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7MA2CN4XF0E)。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巴曹社区东浦口村永兴路261号一层。
经营者:廖志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德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志兴塑料工艺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苍南县志兴塑料工艺品厂已注销,原告东莞市德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德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5元人民币,由原告东莞市德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