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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一卫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极联客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404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第一卫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极联客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第一卫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极联客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049号原告:深圳市第一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昌工业区第四栋宿舍一楼101。

法定代表人:黄晓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同,男,汉族,1981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深圳市第一卫电子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炼,男,汉族,1992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梅县,系深圳市第一卫电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极联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材社区振兴路120号赛格科技园2栋西10层1-7轴35室。

法定代表人:黎汉成。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深圳市第一卫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极联客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01××××.1,名称:数据线)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深圳市第一卫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第一卫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第一卫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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