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175号 原告:任旨印,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鹏,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铄金玩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蜀岗西路1号30-108。
法定代表人:朱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任旨印与被告扬州铄金玩具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2019年9月26日,原告任旨印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任旨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任旨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旨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旨印负担。
原告任旨印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