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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鑫家家福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3763号
案件名称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鑫家家福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鑫家家福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3763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D。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鑫家家福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塘尾社区塘前路40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7U。

经营者彭隆泉。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本院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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