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3763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D。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鑫家家福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塘尾社区塘前路40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7U。
经营者彭隆泉。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本院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