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6民初8038号原告:北京慧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曹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玉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宏,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瑶瑶,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爬山虎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贾家口镇小河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慈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成,北京十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敏,北京十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慧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慧远公司)与被告爬山虎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爬山虎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慧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宏、常瑶瑶,被告爬山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慧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停止使用含有“慧远”字样的标识,停止生产、销售含有“慧远”字样的侵权物品,停止使用“www.huiyuanxianlan.com”的网络域名;
2.判令被告就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00万元;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5940元(包括公证费4520元、律师费60000元、购买产品费用142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北京慧远公司成立于1994年。
2002年8月14日,原告注册了使用在第9类(电缆;
电线)商品上的“”图文组合商标(注册号:1917021);
此后又注册了“HUIY”、“慧远”等一系列商标。
“慧远”是线缆行业的知名商标,“”商标自2012年被北京市工商局评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
2016年再次复评通过认定,有效期至2018年6月。
同时,“慧远”作为原告的商号,在线缆业界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原告发现被告在北京地区大量销售突出使用“慧远线缆”字样的电线电缆产品,将“慧远”作为其企业字号注册登记,在其宣传资料、网站上多处将“慧远线缆”、“北京慧远线缆”字样放大做宣传使用,被告为获取利益搭乘原告便车的上述行为足以使公众对原、被告产品及产品来源产生混淆,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被告在其生产并销售的产品上突出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并将其作为被告企业字号使用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被告擅自使用原告已经在先注册商标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攀附原告企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行为,掠夺了原告企业的商业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爬山虎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我方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被告系合法成立的公司,注册包含“慧远”的名称是按照规定提供的,政府机关选定核准的该名称。
被告有合法注册的“爬山虎”商标,在企业宣传册上,将爬山虎商标使用在醒目的位置。
宣传手册中的企业简介,明确了厂址位于河北省宁晋县贾家口镇小河庄村工业园区,这是被告的实际生产地,也是公司的注册地。
同时,还标明了实际厂房图片。
被告主要客户群主要为企业及施工部门,不面向个人消费群体,而原告生产的显然主要面向普通家庭家用的线缆。
被告客户群体对于市场品牌、信息、生产厂址等均有十分的了解,不存在误解的情况。
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中显示的环球经贸网中相关内容并非被告网站,内容也并非被告发布。
原告主张权利没有事实依据。
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为被告的网站。
但在该网站上,每一个页面均标注有爬山虎牌字样和被告专有的商标图案。
该网站上有被告公司的营业执照、生产产品、生产许可证等图片。
原告购买的被告的线缆,标有爬山虎牌等字样,有别于原告的商标,其产品明确标有商户,而且有河北的简称。
上述均不会产生混同误认。
原告的产品因质量不合格,受到行政机关处罚。
被告不可能假冒不合格的产品。
原告曾向当时的丰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丰台区技术监督局举报被告存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原告的举报并不成立,政府机关并不认为被告存在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及存在不正当行为。
被告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2日,当时原告的商标有帆船图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1日将其商标改为慧远二字。
原告将商标改为慧远二字时,被告公司已经成立3年多。
因此,被告公司成立在先,原告将商标改为慧远二字在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1917021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北京慧远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电缆;
电线(商品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8月14日至2012年8月13日止,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2年8月13日。
第20486678号“慧远”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北京慧远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包括电源材料(电线、电缆);
电线;
电缆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10月21日至2027年10月20日止。
北京慧远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7日,经营范围包括制造电线、电缆;
销售电线、电缆等。
慧远线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2日,经营范围包括电线、电缆,制造、销售等。
2018年10月15日,经核准慧远线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爬山虎公司。
2018年10月19日,北京慧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的公证员和该处工作人员来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259号(标有“北京外运陆运有限公司”字样)内的一间办公室(该办公室里设有“慧远线缆有限公司”标识),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从该公司购买了型号为YJV,规格为5*10,长度为五十八米的电线电缆,并现场取得“慧远线缆有限公司(销售单)代欠据”、“名片”各一张。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的公证员和该处工作人员将上述物品进行封存,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5754号公证书。
该公证购买的线缆上印有“慧远线缆有限公司”、“编号:”、“爬山虎牌”等文字,慧远线缆有限公司(销售单)代欠据显示金额为1421元,微信实际支付购买费用1420元。
爬山虎公司认可该线缆系其生产、销售。
2018年10月26日,北京慧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的公证员和该处工作人员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网址为www.huiyuanxianlan.com的网站,该网站显示的内容包括:网站页面左上方导航条显示有“爬山虎”及“慧远线缆”文字,其中“慧远线缆”文字较大且加粗字体,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5965号公证书。
爬山虎公司认可上述网站系其公司网站。
爬山虎公司使用《慧远线缆CABLE》宣传手册,该手册内容有:封面印有较大字体“慧远线缆CABLE”,手册内页面多处印有“慧远线缆”。
北京慧远公司的“”商标曾荣获北京市著名商标。
北京慧远公司与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签订过广告合同。
原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显示北京慧远公司于2017年、2018年曾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受到行政处罚。
2017年,北京慧远公司主动召回缺陷产品。
2018年,北京慧远公司受到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
北京慧远公司为本案支付公证费4520元,律师费60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慧远公司出具2019年6月(第五期)《e线缆》,其上印有慧远线缆有限公司的广告宣传页,广告页中印有“慧远线缆有限公司”以及爬山虎公司的微信公众号。
爬山虎公司称该手册并非其制作,内容非其发布。
北京慧远公司出具电缆汇总表,欲证明受爬山虎公司侵权行为影响,2018年营业额大幅下降。
北京慧远公司出具电线电缆出库单复印件及购买的线缆产品,爬山虎公司对该出库单复印件真实性不认可,不清楚该产品是否为爬山虎公司生产。
北京慧远公司出具照片打印件,照片中汽车上印有爬山虎标识以及“慧远线缆”,爬山虎公司不认可照片中车辆系其公司车辆。
爬山虎公司出具《电力电缆制造专家》宣传手册,其上印有“爬山虎”标识,手册上亦印有“慧远线缆”文字。
本案中,北京慧远公司主张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表现为:1.将原告注册商标“慧远”注册为被告原企业名称的字号,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2.生产并销售带有“慧远”、“慧远线缆”字样的产品,即涉案公证购买的产品;
3.注册使用“www.huiyuanxianlan.com”网络域名并用于宣传;
4.在公司网站www.huiyuanxianlan.com上,及宣传手册中突出使用“慧远”、“慧远线缆”字样。
上述事实,有原告北京慧远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商标查询信息打印件、企业信用信息、证物、照片、合同、证书、宣传册等,被告爬山虎公司提供的企业宣传册、图片打印件、网页打印件、处罚决定书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北京慧远公司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北京慧远公司是涉案第1917021号“”注册商标、第20486678号“慧远”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爬山虎公司的网站中突出使用“慧远线缆”文字,在其宣传手册中突出使用“慧远线缆”文字,“慧远”系第1917021号“”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是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相关公众主要通过“慧远”文字对该商标进行呼叫。
爬山虎公司在其网站及宣传手册中突出使用“慧远线缆”,与北京慧远公司第1917021号“”注册商标文字部分相同,与第20486678号“慧远”注册商标相同,且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侵权,侵害了北京慧远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爬山虎公司的网站使用的域名为“huiyuanxianlan.com”,其中“huiyuanxianlan”系“慧远线缆”的汉语拼音拼写,爬山虎公司域名的主要部分与北京慧远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由此可以认定爬山虎公司将“huiyuanxianlan.com”注册为域名并使用的行为侵害了北京慧远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北京慧远公司和爬山虎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均包括制造、销售电线、电缆,故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
在经营活动中,双方均应依法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均是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获得的标志权利,分属不同的标志序列,依照相应法律受到相应的保护。
本案中,北京慧远公司已于2002年8月14日核准注册第191702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电缆;
电线(商品截止);
于2017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第20486678号“慧远”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包括电源材料(电线、电缆);
电线;
电缆等。
而慧远线缆有限公司2014年9月2日才经核准注册成立。
北京慧远公司及第1917021号“”注册商标在慧远线缆有限公司成立之前既已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使“慧远”文字与电线、电缆的制造、销售具有一定的联系。
慧远线缆有限公司所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含有“慧远”文字,并在经营活动中将“慧远”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
慧远线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核准时间晚于北京慧远公司第1917021号“”注册商标被核准注册的时间,慧远线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将与第1917021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慧远”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的一部分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北京慧远公司与慧远线缆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慧远线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故慧远线缆有限公司使用含有“慧远”字样的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慧远线缆有限公司应停止使用含有“慧远”字样的企业名称。
鉴于慧远线缆有限公司已更名为爬山虎公司,本院对此不再处理。
同时,爬山虎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上印有“慧远线缆有限公司”,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产品与北京慧远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慧远线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慧远公司出具的2019年6月(第五期)《e线缆》,其上印有慧远线缆有限公司的广告宣传页,广告宣传页中印有“慧远线缆有限公司”以及爬山虎公司的微信公众号。
虽然爬山虎公司不认可该手册由其制作,内容非其发布,但该手册中有爬山虎公司的相关信息及其微信公众号,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广告宣传的相关利益归属于爬山虎公司,由此可以推定该广告系爬山虎公司发布。
爬山虎公司在该广告宣传页中使用原名称“慧远线缆有限公司”,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产品与北京慧远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慧远线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慧远公司出具照片打印件,照片中汽车上印有爬山虎标识以及“慧远线缆”。
爬山虎公司不认可照片中车辆系其公司车辆,北京慧远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证据对该证据加以佐证,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爬山虎公司在其网站及宣传手册中突出使用“慧远线缆”文字,注册并使用“huiyuanxianlan.com”域名,使用含有“慧远”字样的企业名称,生产、销售印有“慧远线缆有限公司”的涉案产品,在广告宣传页中使用“慧远线缆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北京慧远公司出具的电缆汇总表系该公司自行制作,且爬山虎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
同时,北京慧远公司2017年、2018年曾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受到行政处罚。
2017年,北京慧远公司主动召回缺陷产品。
且北京慧远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营业额大幅下降与爬山虎公司的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对于汇总表,本院不予采信。
北京慧远公司的经济损失不能据此予以计算。
北京慧远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爬山虎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北京慧远公司主张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再全额支持。
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被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程度、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持续时间及所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北京慧远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购买产品费用,系本案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北京慧远公司要求爬山虎公司在《中国工商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爬山虎线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爬山虎线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huiyuanxianlan.com”域名;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爬山虎线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慧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爬山虎线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慧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合理开支65940元;
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爬山虎线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北京慧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爬山虎线缆有限公司承担);
六、驳回原告北京慧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28元,由北京慧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已交纳),由爬山虎线缆有限公司负担133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