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285号 原告:黄祥君,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义乌市汇升玩具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经营者:蔡敬波,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
被告:蔡敬良,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原告黄祥君与被告义乌市汇升玩具厂、蔡敬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2019年9月26日,原告黄祥君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次日,原告黄祥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黄祥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祥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祥君负担。
原告黄祥君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