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294号 原告:何春,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珊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复兴路88号第四层西面(杭州佳之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451室。
法定代表人:徐晨星。
原告何春与被告杭州珊秋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2019年10月8日,原告何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次日,原告何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何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春负担。
原告何春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