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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炳异与上海百露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百露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839号之一
案件名称夏炳异与上海百露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百露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炳异;上海百露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百露塑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839号之一 原告:夏炳异,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干巷荣昌路318号1幢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840307444。

法定代表人:苏姜华。

被告:江苏百露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李堡镇江海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MLH640P。

法定代表人:苏姜华。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夏炳异与被告上海百露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百露塑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夏炳异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9月28日,原告夏炳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夏炳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炳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20元,均由原告夏炳异负担。

原告夏炳异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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