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237号 原告:夏雪,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杜良,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澳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44号自编八一楼17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58038244。
法定代表人:刘亚金。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夏雪与被告广州市澳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夏雪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0月15日,原告夏雪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夏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雪负担。
原告夏雪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