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92民初215号原告:彭雪,女,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邻,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子墨志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安家楼西十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06336033R。
法定代表人:王新云,职务不详。
原告彭雪与被告北京子墨志朋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雪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雪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彭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