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3128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荔荔,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悦美人化妆品店,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曾继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悦美人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其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悦美人化妆品店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广州市白云区太和悦美人化妆品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