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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永嘉县宝屿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民初697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永嘉县宝屿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永嘉县宝屿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初697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丽丽,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宝屿眼镜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永嘉县江北街道双塔路1111-1113号。

经营者:吴宇。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宝屿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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