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1号 原告:季善真,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双洋玩具商行,经营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林佩瑶,女,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季善真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双洋玩具商行(以下简称双洋玩具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季善真的委托代理人罗贤水,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溢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双洋玩具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季善真申请撤回对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季善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善真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