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民初314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罗区真辉鞋类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闽西交易城C1-3幢5-8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02MA2XQQ5W70。
经营者:王慧蓉,女,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罗区真辉鞋类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