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民初136号原告:北京嘉河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大街1号254。
法定代表人:马燃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怀发,男,1957年4月22日,汉族,户籍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芳,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浩,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嘉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怀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在被告一淘宝店铺首页、被告二淘宝网首页连续30天发表声明);
二、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5万元;
三、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7350元(具体包括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5000元,购买侵权产品150元,交通费2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汤怀发的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六圩村薛庄组200号,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