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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北京嘉河商贸有限公司与汤怀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0民初136号
案件名称136北京嘉河商贸有限公司与汤怀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嘉河商贸有限公司;汤怀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民初136号原告:北京嘉河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大街1号254。

法定代表人:马燃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怀发,男,1957年4月22日,汉族,户籍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芳,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浩,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嘉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怀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在被告一淘宝店铺首页、被告二淘宝网首页连续30天发表声明);

二、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5万元;

三、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7350元(具体包括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5000元,购买侵权产品150元,交通费2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汤怀发的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六圩村薛庄组200号,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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