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88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东县宋家塘大明眼镜店,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宋家塘光明路(眼镜城2栋23号)。
经营者:李积云,女,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县宋家塘大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丽红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人民陪审员 袁 洁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敬梦雅代理书记员 简崔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