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2532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原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丁强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小沥社区××××××××之一(住所申报)。
经营者:崔丁强。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丁强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