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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鹤壁市淇滨区三妞小飞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6知民初84号
案件名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鹤壁市淇滨区三妞小飞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鹤壁市淇滨区三妞小飞水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6知民初84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鹤壁市淇滨区三妞小飞水果店,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四季青农产品批发市场水果区4号。

经营者:胡意飞。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鹤壁市淇滨区三妞小飞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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