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刑初260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捷冲,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黎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羁押,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辩护人赵川,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赖梦娴,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2019〕2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捷冲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遂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泰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捷冲及辩护人赵川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8年10月4日左右,被告人钟捷冲与“细弟”(另案处理)密谋从广州市将13台香烟盒商标纸印刷机搬到东莞市东城区温塘温周北路51号灿昕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内,由钟捷冲与厂房房东詹某签订合同,后由钟捷冲去寻找吊车将机械搬到厂房内生产。
2018年11月1日该无牌工厂正式工作生产,钟捷冲在厂内负责全面工作,苏某等人(另作处理)为该工厂员工,负责生产“中华”牌硬条盒、“南京”牌硬条盒。
2018年11月6日11时许,东莞市烟草专卖局联合东莞市公安局石碣公局、东莞市工商局等职能部门,在东莞市东城街道温塘社区温周北路51号一楼西侧厂房内查获中华(硬)商标纸47767套[1套中华(硬)商标纸内含4个中华(硬)条盒商标纸]、中华(硬)条盒商标纸85733个,南京(硬红)条盒商标纸1056个。
当场起获白色商标原纸87095张、中华(硬)条盒商标纸印刷滚筒6个,中华(硬)小盒商标纸印刷滚筒7个,南京(硬红)条盒商标纸印刷滚筒7个,南京(硬红)小盒商标纸印刷滚筒6个等作案工具。
公安机关于当日抓获被告人钟捷冲归案。
经核算,钟捷冲共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277857个。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对被告人钟捷冲定罪处罚。
被告人钟捷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以下辩解意见:一、他不是负责人,他是听从“细弟”的安排进行工作;
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量存在异议,他被抓时是7000多套和70000多个,且清点时他不在场,不清楚一套里包含多少个标识。
被告人钟捷冲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但并非老板、实际控制人或股东,他是受老板“细弟”聘用,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
2、被告人的犯罪时间较短,所制造的商标未完成,属于犯罪未遂,且制造的香烟纸盒均没有出售,尚未造成进一步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4日左右,被告人钟捷冲根据“细弟”(另案处理)的安排,租赁并装修东莞市东城区温塘温周北路51号加工厂,并将香烟盒商标纸印刷机搬到该加工厂内。
2018年11月3日该加工厂正式开始生产,钟捷冲在厂内负责看管仓库、后勤保障等工作,苏某等人(另作处理)为该工厂员工,负责生产带有“”“”标识的硬条盒。
2018年11月6日11时许,东莞市烟草专卖局联合东莞市公安局石碣公局、东莞市工商局等职能部门,在东莞市东城街道温塘社区温周北路51号一楼西侧厂房内查获带有“”标识的硬条盒47767套(1套内含4件中华硬条盒商标纸,即191068件)、带有“”标识的硬条盒商标纸85733件,带有“”硬条盒商标纸1056件。
当场缴获中华硬条盒商标纸印刷滚筒6个,中华硬小盒商标纸印刷滚筒7个,南京硬红条盒商标纸印刷滚筒7个,南京硬红小盒商标纸印刷滚筒6个等。
公安机关于当日抓获被告人钟捷冲归案。
再查明,第7020468号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为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4类:烟草、香烟、卷烟、雪茄烟(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1月20日。
第7185076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4类:香烟、卷烟纸、香烟盒等,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27日。
经比对,被查获的硬条盒上的标识,与7020468号注册商标“”、第7185076号注册商标“”相同。
以上事实,被告人钟捷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被告人当庭质证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鉴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商标注册证,证人郑某、苏某、马某、詹某、肖某、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钟捷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东烟存通字[2018]第1-1089号及检查(勘验)笔录的记载,2018年11月6日在东莞市东城街道温塘社区温周北路51号一楼西侧厂房查获中华(硬)商标纸47767套、中华(硬)条盒商标纸85733个,南京(硬红)条盒商标纸1056个,在当事人(签名)及被检查(勘验)人或现场负责人(签名)处均有被告人钟捷冲的签名确认,且均有见证人的签名,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的收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提出的第二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现场缴获的硬条盒已经印制了案涉注册商标,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已经完成,犯罪已既遂,对被告人钟捷冲的辩护人提出的第二点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解、辩护意见,符合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捷冲无视国法,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提请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对被告人钟捷冲定罪量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钟捷冲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减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捷冲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石碣分局的3台印刷机、1台环保空气机、1台电动调色机、147桶白乳胶、15个条盒商标纸印刷滚筒、1台冲压机、13个小盒商标纸印刷滚筒、5台平压压痕切线机、1台微电脑控制烫金横切两用机、1台电脑控制烫金横切两用机、商标纸、商标原料纸、条盒商标纸等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竹审 判 员 石贞贞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艳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