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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与七星关区众乐海底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1民初1310号
案件名称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与七星关区众乐海底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七星关区众乐海底火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310号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雄州大道南段389号旭海时代广场A-4-1-1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燕,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佰刚,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星关区众乐海底火锅店,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公园路倾城广场2楼10号门面。

经营者:陈永霞。

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底捞公司)诉被告七星关区众乐海底火锅店(以下简称众乐海底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受理后,原告海底捞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众乐海底火锅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底捞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七星关区众乐海底火锅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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